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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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尹立羣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4樓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尹立羣、丁○○、乙○○、己○○、甲○○、庚○○、
戊○○在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台幣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
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
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