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江堃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振芬 、 呂秀華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