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63號聲請人鋒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朝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正確公司名稱及正確票據金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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