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能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能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能昌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5至7所示之罪刑,曾分別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拘役50日、80日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5至7之犯罪性質相似,時間亦相近,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及受刑人經本院函知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到院,逾期仍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日112年12月17日112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79號、113年度偵字第2877、58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74號、113年度簡字第765、797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74號、113年度簡字第765、797號確定日期113年6月27日備註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456罪名詐欺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12月20日113年1月23日113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79號、113年度偵字第2877、5825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74號、113年度簡字第765、797號113年度簡字第1077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31日113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74號、113年度簡字第765、797號113年度簡字第1077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27日113年9月4日備註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5至7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7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3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077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077號確定日期113年9月4日備註編號5至7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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