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 告 呂學政被 告 張裕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 萬元。該項裁定已於
101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