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鄧宇寧 被告 李貴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