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聲請人 耿建成
耿玉玲 耿美玲 共同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提出之與 金榮生 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託書均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