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並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其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准予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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