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抗字第19號抗告人兆匯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重簡字第24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之1第1項、第463條、第272條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