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調解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因95年度簡字第2931號侵占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海祥書記官陳映孜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聲請人捌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映孜法官林海祥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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