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2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31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2年7月9日②9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②1,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4.85②4.25計算,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①18年②16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5月15日②95年5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95,891元②963,183,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44-4│建│││82.3│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材料│台│位│││├──┼─┼──────┼────┼────┼─┼─┼─┼─┼─┼─┼─┼──┼─┼─┼──┼──┤│001│23│臺南縣柳營鄉│臺南縣柳│3層樓房│40│52│40│9.│12││15│鋼筋│2.│平│全部││││2│成功街172號│營鄉柳中│鋼筋混凝│.3│.9│.9│91│.6││6.│混凝│10│方│││││││段244-4│土造│2│2│1││0││66│土造││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