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楊庭安 訴訟代理人 何石城 被告 李悅綾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483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