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債權人 朱國彰 債務人 許金龍 債務人 許碧麟 債務人 許玉燕 債務人 許銘君 債務人 許媜媖 債務人 許林雲 債務人 黃鐘彬 債務人 黃耀銅 債務人 黃林淑卿 債務人 黃秀容 債務人 李慧珍 債務人 李惠雯 債務人 李慧娟 債務人 黃千萂 債務人 黃秀枝 債務人 黃美雲 債務人 黃美華 債務人 吳明杰 債務人 吳惠真 債務人 吳惠雅 債務人 吳秀梅 債務人 黃吳秀香 債務人 吳春祝 債務人 吳佳彥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債務人陳美真債務人 陳黃彩鳳 債務人 黃粘玉 債務人 黃建 債務人 黃錦蓮 債務人 黃再傳 債務人 黃再長 債務人 黃再福 債務人 黃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