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鋅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秀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105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