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1年度重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三   月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三   月三十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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