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五號
聲請人高達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登風 訴訟代理人 邱慶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勝宏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貳仟捌佰玖拾元│0000000││││限公司 余吉夫 │行│││││├─┼─────────┼─────────┼───────────┼────────┼────────┼──┤│2│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貳仟陸佰捌拾柒元│0000000││││司 張崇賢 │安分行│││││├─┼─────────┼─────────┼───────────┼────────┼────────┼──┤│3│ 毛永彬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貳仟柒佰貳拾元│0000000│││││盛分行│││││├─┼─────────┼─────────┼───────────┼────────┼────────┼──┤│4│富巧鋼模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壹萬零柒佰玖拾肆│0000000││││ 司王林鳳凰 │三重分行││元│││├─┼─────────┼─────────┼───────────┼────────┼────────┼──┤│5│ 李劉秋蘭 │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參仟捌佰貳拾元│0000000│││││分行│││││├─┼─────────┼─────────┼───────────┼────────┼────────┼──┤│6│昇立熱處理工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柒仟陸佰捌拾玖元│0000000││││有限公司 蔡坤 叁│埔分行│││││├─┼─────────┼─────────┼───────────┼────────┼────────┼──┤│7│鉅平有限公司 連淑英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迴│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壹萬零捌佰柒拾元│0000000│││││龍分行│││││├─┼─────────┼─────────┼───────────┼────────┼────────┼──┤│8│晨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伍仟伍佰陸拾玖元│0000000││││司 鄭俊仁 │林分行│││││├─┼─────────┼─────────┼───────────┼────────┼────────┼──┤│9│政錩特殊鋼鐵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壹仟參佰捌拾貳元│0000000││││限公司 廖邱文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