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尚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23號),茲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同案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由本院以同案審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許鐵 告訴被告黃尚格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鐵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