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登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良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59,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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