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74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美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792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洪美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