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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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吳政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890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98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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