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55號原告 林建成
郭美珠 被告 陳家添
林頴瑞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郭美珠請求被告陳家添賠償櫃子、桌子等遭毀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元、原告林建成請求被告林頴瑞賠償2,500,700元部分,均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郭美珠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林建成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