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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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92號原告 蔣允宗 被告 鄭榮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57,450元,嗣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113,6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3,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8,860元,應再補繳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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