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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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訴訟代理人 張娟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仁鈞 │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8年5月25日│30,000元│PD0000000│││││分行│││││├──┼───────┼────────┼──────┼──────────┼───────────┼────┤│002│李仁鈞│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8年6月30日│10,000元│PD0000000│││││分行│││││├──┼───────┼────────┼──────┼──────────┼───────────┼────┤│003│李仁鈞│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8年7月31日│10,000元│PD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