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債權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均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