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9號上訴人 楊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