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施佳錦 被告 李莘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翁瑄禮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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