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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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郭勝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51,125元
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4.49%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002
15,691元
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8%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