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莉婷
代 理 人 胡惟翔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關於本院107年12月28日民事
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或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金
臺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或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