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29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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