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受罰人 莊永隆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 楊淑雅 等二人與被告 劉麗如 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永隆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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