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順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鐘長慶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唐聖傑 即瑞弘通信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586元,應繳裁
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