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李銘哲 被告 李榮松
李榮發 李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1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4,567元【計算式:5,167㎡×1,100元×1/3=1,894,5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繳裁判費用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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