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柒
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