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楊宜奮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陳文慧
陳文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占用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共129.6平方公尺之建物及地上物拆除清空,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並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被占用之土地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1,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1,000元/㎡×129.6㎡=9,2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13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2,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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