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沈豐凱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被告耘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舲 原告與被告耘想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著作權受侵害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135,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為特定行為以防止原告之著作權繼續受侵害,原告主張係屬就同一著作權為不同訴訟目的之不同請求之單純合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85,000元(計算式:3,135,000元+1,650,000元=4,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