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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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8號上訴人 汪多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多默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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