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惟被告於105年4月20日警詢時自首坦認犯罪事實,並經檢察官於本院105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時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文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文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9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緝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562號、第624號、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6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因法律修正,於93年1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本院以92年度基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6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嗣上開 2案件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2
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繼因施用毒品案件,各經本院⑶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以103年度易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以104年度基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⑺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⑶⑷⑸各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⑹⑺各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上開104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之接續執行,已於104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蔡文生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月16日某時,在基隆市○○區○○路○○○○○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20日晚上9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基隆市○○路○○號前,因車速過快為警攔查,並發現其係列管毒品人口,其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方 石碩 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惟被告於105年4月20日警詢時坦認犯罪事實,並經檢察官於本院105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時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自首事實,業據被告蔡文生於000年0月00日警詢時,並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方石碩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亦有被告105年4月20日警詢自首筆錄1件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卷,第3至4頁反面);又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尿檢編號:Z0000000000000)、採驗尿液通知書及105年4月20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首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釋放出所後5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有上揭所載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
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字樣為必要,亦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486號刑事判例要旨、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刑事判例要旨可佐。查,被告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有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於偵查機關及訴追犯罪公務員尚不知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人時,主動向詢問警員承認自己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尿液中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亦有被告105年4月20日警詢自首筆錄1件在卷可佐,是其已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玆審酌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釋放出所後5年
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佐,足徵其顯然缺乏戒斷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仍有悔改之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小畢業程度、職業為工及其施用次數、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自首之減輕其刑之二種事由,爰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自新,併鼓勵被告自我省思,並戒絕毒癮,即時醒悟勿心存僥倖,否則,自做自受後果,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自己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更不要再一次傷害關心自己的親人,亦請被告多替關心自己的家人親朋好友想想,若有病應就醫診治而不要吸毒自療,否則,一再碰毒品之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好好反省自己所為致關心自己的家人親朋好友受到多少痛心無奈;再者,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亦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還來的及回頭,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之旅,不要一直演施用毒品之戲碼,一再想要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呢?思惟換個正向有益自己及家人的戲碼劇本,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好好過生活,自己不再害自己,自己給自己一條生路,這樣才是真正的人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