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甲○○
3樓被告乙○○上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周群翔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