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6號債權人 汪星浩 債務人 劉靖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中㈠伍拾萬元自民國10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伍拾萬元自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鴻源┌───────────────────────────────────────────┐│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3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劉靖婷│105年1月1日│500,000元│105年1月4日│EQ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2│劉靖婷│105年1月6日│500,000元│105年1月6日│EQ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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