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附表簡稱嘉義地院)以同一判決同時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附表簡稱嘉義地檢)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0339號│00339號│0033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101年訴字第000249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此3罪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撤緩毒│嘉義地檢101年撤緩毒│││年度案號│偵字第000039號│偵字第00003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757號│101年訴字第0007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757號│101年訴字第000757號│││判決││││││├────┼──────────┼──────────┼──────────┤││判決│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此2罪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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