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迺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迺赫於民國103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5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28元。
又債務人許迺赫於102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5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44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迺赫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7795│0000000000│05月20日│││││元│415│起│││├──┼───┼─────┼──────┼──────┼───────┤│002│新臺幣│許迺赫428│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40463│0000000000│05月20日││九九│││元│415│起│││├──┼───┼─────┼──────┼──────┼───────┤│003│新臺幣│許迺赫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670元│0000000000│05月20日││點七九││││737│起│││├──┼───┼─────┼──────┼──────┼───────┤│004│新臺幣│許迺赫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2364│0000000000│05月20日││點二九│││元│737│起│││├──┼───┼─────┼──────┼──────┼───────┤│005│新臺幣│許迺赫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7559│0000000000│05月20日││九九│││元│737│起│││├──┼───┼─────┼──────┼──────┼───────┤│006│新臺幣│許迺赫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79241│0000000000│05月20日││點七九│││元│737│起│││├──┼───┼─────┼──────┼──────┼───────┤│007│新臺幣│許迺赫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97038│0000000000│05月20日││點七九│││元│73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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