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