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訴人 曾雅慧 被上訴人 林介民
簡君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