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王雅慧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硯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硯石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硯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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