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伍萬零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元以下不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