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何怡嫻 被告 羅玉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羅玉英涉犯詐欺罪嫌案件致原告受有損害。爰求為:(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912元,及本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玉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464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