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詠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詠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詠鈞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2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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