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軍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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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軍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志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卷內所附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27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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