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58號聲請人 陳全興 住○○市○○區○○里00鄰○○00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 陳蔡金英 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已死亡, 臺端 於111年9月8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繼承開始後3個月之期間。請 陳明 臺端是何時(請 陳明年 月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被繼承人為臺端之母親,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並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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