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564號債權人 陳義文 債務人 李宗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宗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宗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支票號碼HN0000000之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釋明支票號碼HN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00年7月15日之依據為何(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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